瑞昌市旅游局主要职责:
1、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贯彻执行旅游管理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旅游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对全市旅游业进行行业管理。
2、研究拟定培育旅游支柱产业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统计工作。
3、研究拟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圈定好各个旅游景区的地域范围,并指导、协助旅游专业队伍规划设计好每一个景点景区;组织实施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内对外宣传和旅游市场重大促销活动;管理全市旅游涉外事务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1]
4、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和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及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监督检查;审批旅游定点单位。
5、审批、年检国内旅行社;审查、申报经营出入境旅行业务的旅行社;负责向省、九江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星级饭店和做好相关的评定和复核工作;负责A级景区的推荐工作。
6、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并组织综合治理;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参与旅游市场价格确定、检查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指导旅游文娱工作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7、提出全市星级宾馆、饭店及其他重要旅游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指导和管理全市旅游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管理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8、牵头、协调、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关于旅游创建的相关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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